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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兮心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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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3

[性话题]性私密影像的外流——一场控制灵魂的无形暴力[30P]


[性话题]性私密影像的外流——一场控制灵魂的无形暴力[2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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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网络打破了时间与空间上的侷限性,带来便利生活的同时,却也成为新型犯罪的温床。南韩在今年年初爆发的 N 号房事件造成全球哗然,然而在台湾,同样的问题也层出不穷。2020 年 9 月底,疑似艺人熊熊之私密照外流事件激起大众的热烈讨论。据了解,相关影片是从知名情色论坛「创意私房」流出,其以付费的方式,提供会员偷拍照与亲密影像,藉此牟利。警方表示,这类情色网站还会与偷拍集团合作,利用交友软件诱使女子进行性交易,在过程中伺机偷拍,再将影片贩卖给情色网站牟利。
谈台湾未经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被害者困境
文:汤旻瑄(政大法律系)、陈昱苹(政大法律系)、林汶谕(政大法律系)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网络打破了时间与空间上的侷限性,带来便利生活的同时,却也成为新型犯罪的温床。南韩在今年年初爆发的 N 号房事件造成全球哗然,然而在台湾,同样的问题也层出不穷。2020 年 9 月底,疑似艺人熊熊之私密照外流事件激起大众的热烈讨论。据了解,相关影片是从知名情色论坛「创意私房」流出,其以付费的方式,提供会员偷拍照与亲密影像,藉此牟利。警方表示,这类情色网站还会与偷拍集团合作,利用交友软件诱使女子进行性交易,在过程中伺机偷拍,再将影片贩卖给情色网站牟利。
「万箭穿心,习惯就好。」事后熊熊在 IG 上写下这段话,一字一句都揭露被害者在面临数位性暴力时,内心的苦痛及绝望。面对这种情况,政府理应采行具体措施来保护被害者,以及严格制裁加害者,但以目前台湾的法令,能给予受害者的协助实在少之又少。
法律上的困境
目前我国对于性私密影像外流的刑责散布在刑法各罪章,根据影像取得手段、是否以影像威胁受害者、是否散布影像而有不同刑事责任。
非合意拍摄(偷拍、黑客) | 合意拍摄 | 以影像威胁受害者
散布 | 妨害秘密罪、妨害计算机使用罪、散布猥亵物品罪、诽谤罪 | 散布猥亵物品罪、诽谤罪 | 恐吓罪强制性交罪恐吓得利罪等(因威胁内容不同决定适用条文)
未散布 | 妨害秘密罪、妨害计算机使用罪 | 无
注:妨害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妨害计算机使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散布猥亵物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九万元以下罚金。
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恐吓个人罪: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以上各罪法定刑普遍不高,事实上,许多私密影像都是受害者与加害人在亲密关系中同意拍摄,在关系破裂后加害人才将影像散布。因此实务上最常以散布猥亵物品罪、诽谤罪来处理。法定刑普遍不高,而在法院实务运作下,大多仅宣告 6 个月以下徒刑,并得易科罚金,对加害人而言欠缺吓阻力与预防犯罪效果;对鼓起勇气提告的受害者而言,「散布猥亵物品罪」目的在保护社会法益,与受害者个人的性隐私完全无关;同时自己的身体从此被评价为「猥亵物品」,更是情何以堪!
在现阶段缺少法源依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文书会揭露被害者的姓名等个人资料,侦查审判当中亦缺少受害者保护措施,使受害者需要直接面对加害人,造成被害者内心二度伤害。律师陈明清曾表示,「出去庭外就有些人走过来就是说,『对不起、我错了、想和解』,或是三五个聚在一起就说,看到本人长这样。」司法程序的欠缺,使被害者被迫与加害者见面;公开个人信息,更多人知道该事件,可能吸引民众去点阅影片,造成伤害范围扩大。
影片无法强制下架
网络信息转传之风甚嚣尘上,与此同时,当事人的性私密生活也被无限放大。受害者面对的不仅是影片持有者的金钱或情感勒索,更要面临网络上数以万计的旁观者排山倒海的议论。「如何将被散布的影像下架?还没被散布的影片能否销毁?」种种疑惑与不安始终是当事人挥之不去的心病。唯有下架,才能避免影像持续被散布观看,这却是目前法律所欠缺的。
目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可作为 18 岁以下儿少性私密影像泄漏下架的法源依据;然而若是被害者为成年人即无该条例适用,想要下架必须等到「散布猥亵物品罪」有罪判决确定后,依刑法第 235 条没收影像;或以「有害儿少身心发展」为由向 iWIN 申请下架。
iWIN 是根据《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 46 条成立,主要任务在防止儿童及少年接触有害其身心发展的网络内容。受害者向 iWIN 申诉后,由 iWIN 与网络平台业者沟通,请业者协助下架;若业者拒绝则会移送权责机关处理。iWIN 行政申诉组长韩昊云在接受访问时提到,国内业者只要通知到一定会移除,所以只要是境内都不用担心。然而很大一部分的影片被散布在境外平台,境外平台非我国法规所及。iWIN 虽然能向国外平台业者沟通,但若对方不下架则无可奈何。
FB、Twitter、IG等国外大型平台都设有内部检举机制,尚能将私密影像下架;其余色情网站、色情论坛除了透过 iWIN 尽力联系外,尚可透过民间组织协助移除,但都不具有强制力。只要平台不理会,影片就继续流传在网上。
性隐私影像侵害犯罪防治条例草案
截止今年有 4 组立委针对,针对未经同意散布性隐私影像行为提出专法草案,制定专门刑责与配套措施。
赖品妤、林楚茵:《性隐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条例》苏巧慧:《性隐私侵害防制条例》洪孟楷、陈玉珍、李贵敏:《侵害个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条例》陈赖素美、苏巧慧、吕孙绫、江永昌、张宏陆等:《性隐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条例》(于 107 年提出)
特别的是草案中「禁制令」的设计,核发后可命相对人(持有影片者、散布影片者)交付性隐私影像、删除已上传的影像;网络平台业者得知有未经同意遭散布的性私密影像时,需在 24 小时内移除并保存证据,同时须采取停用散布影像账号等必要措施。除此之外,司法、行政机关文书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等个人资料,以保护被害人隐私。
草案的制定当然是保护被害者的一大步,但被害者的困境却无法完全解决。以影片下架为例,草案要求网络平台业者在 24 小时内移除影片,但对于最难以移除境外平台影片不具强制效果;境内平台部分要求在 24 小时内下架,盼能以实时下架避免影片流传范围持续扩大,惟如此强硬的规制却非全无疑点。「网络世界需要一些管制,但要给予业者一些弹性、不能管死,举例来说要求业者 24 小时内下架,如果网站是只有两个人架的,是不可能及时处理的,他们会索性放弃。业者放弃在国内架设平台,转而设立境外平台,问题反而难以解决。」iWIN 韩组长表示。
影片外流都是「我」的错?
未经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为所造成之伤害,不仅是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侵害,更严重的是在其心理层面所造成的影响,由于性私密影像具有高度个人隐私性,使得被害人在对外求助时必须面对他人及社会环境的观感,然而社会大众又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面对数位性暴力的案件时,新闻媒体为博眼球、冲点击,常常以腥羶色的方式播报,网友于下方留言处「求上车」、「跪求网址」的言论更不算少见。显然社会上少有人意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当媒体罔顾受害者隐私进行播报时,现行法规并无法对此做出惩处,造成被害者更加不愿意求助。
除此之外,被害人(尤其是女性被害人)在求助时,大众往往会先检视其是否符合「被害人形象期待」,例如必须是被偷拍、被强制拍摄的非个人主导之行为所造成,若不符合传统观念下之受害者,大众反而会将焦点及矛头对准被害者,认为私密照的外流定是其「不检点」才会造成,强调被害人必须为其所遭遇的暴力犯罪负担一部或全部之责任。
此种「谴责被害人」之社会氛围对被害人造成采取求助行动的箝制,加上网际网络中的匿名性、高度复制、快速转传的特性,易于加速散布行为的传送而造成被害人高度伤害与恐惧,同时也强化加害人恐吓被害人筹码的有利性,成为被害人被迫迎合加害人要求而遭受二度伤害的推力。
韩国网络性暴力回应中心李佼燐会长强调:「社会应该明白受害者并非自杀,『是被整个社会的恶意所杀死的』」。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张琼玲教授在访谈中沉痛说道:「未来暴力可能会延伸到无形暴力,暴力不仅存在于现实世界,在另一个平行时空——网络上新兴暴力让被害人无立足之地,最终选择死亡,这是一场控制灵魂的网络暴力。」国立政治大学传播学院方念萱教授在〈网络性霸凌──那些受害于数位性别暴力里的人们,尤其是女人〉一文中亦提及:「视而不见,见而不知,不知、无觉,数位性别暴力也是世纪大疫,无数受害者死在数位世界里众人喧哗声中。」
我们可以怎么做?
整个社会氛围的改变并非依靠一部法规范的订定即可改变,它需要全体国民心态上的转变,而社会风气又是影响被害者是否愿意求助的至关因素,每一次的转发对被害人而言都是再次的伤害,「不点阅、不下载、不分享」就是对被害者最好的帮助。
当越多人开始正视这个问题,整个社会的风气才有可能因此而改善,将这篇文章分享给更多人知道并持续关注这个议题的发展。任何人都有权利不担惊受怕的活在这个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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