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起,一项重要反腐新规正式实施,由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其中,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入刑标准,从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
首先,为什么要从30万调到300万?
第一,标准太老,严重滞后。30万这个线是1999年定的,距今已经27年了 。这二十多年,物价、收入、房价都涨了很多倍,当时的30万和今天的30万,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如果还按老标准,很多正常收入较高、资产积累较多的公职人员,稍有说不清楚的地方就可能被刑事追责,既不公平,也不符合司法实际。
第二,这个罪是“兜底罪”,不是主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查不清具体贪污、受贿证据时,作为最后兜底用的。过去30万就定罪,容易出现“查不清就按这个罪判”,反而影响了对真正贪污、受贿大案的深挖。提高到300万,就是倒逼办案机关:能查清的,一定要按贪污、受贿等主罪办;查不清、又特别巨大的,才用这个兜底罪。
第三,精准反腐、集中力量办大案。
司法资源有限,贪腐案件太多,不能平均用力。把刑事追责的门槛提高,就是要把有限的警力、检力、审判力量,集中在300万以上、甚至上千万的大贪巨腐身上,严查大案要案。
转载来的,一些苏式逻辑美化解释我就不粘贴了,我怕大家骂我,毕竟跪舔的太不要脸了。
大家还是努力吧,看到没,再过几天,300万连村长家的狗都瞧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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