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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日梦] 赋红码黄码能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8P]

法律问题我们单独拎出来谈。

《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包含五个方面: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根据宪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所以要想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需要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当然警察有行政执法权,公民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都是我们前面科普过的,这里不重复。

那么赋码有没有权利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严格说,没有。赋码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解释,限制进入公共场合和部分其他场所。但是不限制公民在私人场所下使用私人物品。

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隔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新冠病毒是乙类,奥密克戎血清学可认为是新病毒,但目前依然算新冠病毒,所以暂时可等同于乙类,有待后续更新。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就可以了,强制治疗没问题,但是没病的只能要求配合,妥善安置。黄码和黄码是标记措施,主要是要求自行隔离,有些地方加码明显。黄码和红码没有写入法律,那么警方能不能据此执法?就要看执的什么法。主要应该是地方政策,有法规性质,警方就可以执行。但是执行的内容需要明确,是限制部分区域通行,而不是限制人身自由。

那么违反的怎么办?
《民法典》也收入了人身自由权,就变成了一个私权,一项民事权利。侵害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要承担侵权责任。可起诉相关行政部门。当然还是希望公民自觉积极配合防疫,行政部门精确高效的制定恰当政策要求。不然就可能涉嫌越权和侵权。

这篇文章我们就把防疫政策相关的权利边界简单梳理了一下。

ps:这部分跟丹东闯卡事件无关。丹东事件的核心从来都不是能不能限制黄码的人身自由,因为不可以是明确的。核心是有没有构成闯卡或妨碍公务或袭警。这其实是两个问题。因为闯卡部分证据不足,我们暂时没有依据做完整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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