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哈尔滨某供热公司门卫马殿臣,2021年3月12日在公司收发室突发脑出血,被紧急送医。
送医几个小时后,医生断定马殿臣已经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马殿臣的妻子柳兴平为了让在外地工作的女儿回来看父亲最后一眼,没有在48小时内拔掉呼吸机。
也正因为此,马殿臣的死没有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无论是哈尔滨人社部门,还是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马殿臣在突发疾病61小时后被拔管,超过了48小时时限,不符合工伤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对此,柳兴平很难接受。
图片来源:凤凰WEEKLY
柳兴平此前不是没考虑过48小时工伤认定时限。在医生断定丈夫脑死亡后,拔不拔呼吸机,对她而言,是一个无比艰难的决定。
不拔,拿不到几十万的工伤赔偿。拔,她于心不忍。
从新闻报道来看,柳兴平和丈夫马殿臣伉俪情深,哪想到丈夫的病情来势汹汹,一眨眼人就没了,一时之间,柳兴平很难接受这一残酷的事实。
所以,哪怕医生建议她拔掉呼吸机,每天上万元的医院花销对她来说不是一个小数字,她还是不愿放弃。
即便在女儿赶回来后,为了更方便陪着丈夫,她和女儿将马殿臣转到小一点的医院,在病床旁跟他聊天,一度幻想有奇迹发生。直到她终于接受丈夫已经死亡的事实,才决定拔掉呼吸机。
这时,距离丈夫发病已经过去61小时。
从条例上看,相关部门依据医院宣告死亡的时间,不予认定工伤,有据可循,似乎没有问题。
但是,从人情和人性的角度看,不予认定着实残忍。
马殿臣明明在48小时内脑死亡,医院的抢救病历可以证明。妻子柳兴平为了女儿见最后一面,加上不想这么仓促地与丈夫告别,才延后拔管。
考虑到病人脑死亡后已无存活可能的事实,体恤到家属不忍和不舍的心情,相关部门和法院难道就不能变通一下吗?
法律规定虽然看上去很刚性,但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具体情况和人之常情,不乏有变通的案例。
2016年广西梁某因公出差,返程路上突发疾病,医生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只能靠机器维持生命体征。
在抢救十多天后,家人才放弃治疗。
刚开始,梁某的死也没有被当地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家属诉诸法院,法院一审支持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当地人社部门上诉至上级法院,二审家属败诉。但广西高院最终判定维持一审原判。
再来看另一案例。
2013年,江西赣州的钟某在工作时突然倒地,送往医院几个小时后,呼吸停止,右侧瞳孔散大,此后一直靠呼吸机维持,无自主呼吸。
送医5天后,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人社部门同样以超过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家属提起诉讼,一审败诉,但二审判决支持了家属的诉求。
二审法院认为,抢救时间原则上超出了48小时的,不能认定工伤,但如果职工在48小时内已经确定无存活可能,只是家属不放弃抢救,并经连续抢救致使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虽然脑死亡时间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承认,但本着有利劳动者的原则,相关部门在判定时,可以向劳动者倾斜。
现实中也不是没有灵活变通的条件。
就像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阐述的那样,不能在任何时候,都完全机械地以死亡证明书来认定职工的死亡时间,有时还应结合职工抢救的病历、治疗单和病情等综合认定,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决定。
柳兴平说,她从不后悔自己当时的决定,她也坚信,丈夫的情况在今后一定会被认定为工伤。
她的乐观,出自一个普通人对法律、对天理的朴素信仰,即法律不应该让人陷入道德上的极端困境,不应该让人为了获得本应享有的赔偿,不顾亲情和人伦,做出自己都无法原谅自己的冷酷决定。
理性上,她知道丈夫已经死去,早一分钟、晚一分钟拔管,都无法逆转结局。但让女儿见父亲最后一面,让她们多一点时间跟丈夫告别,对她和女儿、甚至仓促离世的丈夫而言,都意义重大,这是普通人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仪式,她们不应为这一再正常不过的诉求,损失高额度的工伤赔偿。
马殿臣发病时,就在公司的收发室内。图片来源:凤凰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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