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霓裳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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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分享]  为抓老公偷吃!前妻「潜入LINE」搜证 法官1理由判有罪





台南一名女子小慈(化名),因为怀疑前夫阿德(化名)在外面偷吃,竟在112年间未经对方同意,偷偷用阿德的手机扫码登入LINE计算机版。

为了抓配偶外遇,小心搜证手段过头,反而让自己吃上官司!台南一名女子小慈(化名),因为怀疑前夫阿德(化名)在外面偷吃,竟在112年间未经对方同意,偷偷用阿德的手机扫码登入LINE计算机版,再用手机把里头的对话纪录全部拍下来,当作民事诉讼证据。结果偷吃证据没抓到,反被阿德一状告上法院,台南地院日前依《刑法》无故侵入他人计算机设备罪,判处小慈罚金1万元,得易服劳役。可上诉。

判决指出,小慈当时在两人位于台南市北区的住处,趁阿德不注意,拿他的手机扫描登入LINE计算机版账号,等于「潜入」阿德的LINE对话世界,再用自己的手机拍下里头的非公开对话纪录。事后小慈拿这些对话纪录打离婚官司,主张配偶权受侵害,却也让自己的搜证行径曝了光。

法院审理时,小慈和律师主张,她是为了打民事官司才拍照搜证,而且是因为怀孕期间发现阿德疑似外遇,为了保护自己和孩子,情急之下才这么做,动机值得同情。但法官认为,即便夫妻之间,还是要尊重彼此的隐私权,尤其现代手机几乎等于一个人的「数字分身」,里面有大量个人信息,配偶也不能随便侵入。

法官进一步指出,刑法第358条「无故侵入他人计算机设备罪」和第315条之1妨害秘密罪,所谓的「无故」,就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最高法院早就表明,不能因为怀疑配偶外遇,就任意窥视、窃录对方的手机内容。尤其刑法通奸罪已经在109年除罪化,不能把夫妻间的忠贞义务无限上纲,压过隐私权保障。

检察官起诉时,认为小慈同时触犯刑法第358条「无故侵入他人计算机设备罪」、第315条之1第2款「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谈话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应从重论处。不过检察官原本主张从重论「妨害秘密罪」,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故侵入计算机设备罪的刑度和处罚范围更重,因此改从重依无故侵入他人计算机设备罪判刑。

法官审酌小慈没有前科,犯后也坦承客观行为,加上她是在怀孕期间怀疑配偶外遇,忧心自己和两名未成年子女的处境,内心煎熬才出此下策,犯罪动机情有可原,最终从轻量处罚金1万元,得易服劳役。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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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 ABUSE REPORT | TOP Posted: 08-28 10:59 樓主 引用 | 發表評論
結束十年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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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2年间 ?
TOP Posted: 08-28 11:15 #1樓 引用 | 點評
王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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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湾湾的 东大就没新闻了吗
TOP Posted: 08-28 11:46 #2樓 引用 | 點評
韭月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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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Posted: 08-28 11:57 #3樓 引用 | 點評
shao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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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TOP Posted: 08-28 12:17 #4樓 引用 | 點評
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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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Posted: 08-28 13:55 #5樓 引用 | 點評
gabri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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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Posted: 08-28 14:55 #6樓 引用 | 點評
小色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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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我每天了解台湾的唯一途径
TOP Posted: 08-28 15:27 #7樓 引用 | 點評
榴网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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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转发也看看内容,啥是112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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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P Posted: 08-28 15:46 #8樓 引用 | 點評
    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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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楼主分享
    TOP Posted: 08-28 20:27 #9樓 引用 | 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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